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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讓這個「疑」存在的?這一陣子,這個社會上很多的人開始關心我們的司法問題, 由於這一陣子,一堆的關於兒童性侵害的案件,判決的理由實在太過於離譜, 可以說是引發了「公憤」,好!要是這樣的司法,這堆的死官僚這種作為, 這個社會都不「憤」的話,台灣人全成了「活死人」了。 主要的有兩種的論點,一是一定要建立法官的淘汰機制, 要將這些個「恐龍法官」趕回侏儸紀去,別在台灣的司法中害人了, 這是個正確的方向,就是沒有「外控」機制,所以這群人才能「混蛋」至此, 另一種說法,又是打算「修法」了,打算替兒童性害,定個「年齡」基礎, 免得他們又亂搞。 修法來解決台灣的司法問題,我是讚成的,修定法官法是個辦法, 就我個人看來,必要時乾脆修憲算了,將法官的「終身職」這條讓他們為所欲為 的霸王條款費掉算了。想說由憲法來保障法官的終身職, 以保護司法的獨立,不受政治干涉,從目前的實證看來,這實在是天真極了的想 法,現實上需要獨立運作的公務員,不只是法官而已, 監委、考試委員、獨立機構的高級官員,也是沒有「終身職」, 更是「有任期」,反烤肉食材而在獨立性上,反倒是超過司法官, 政治是會用力量來壓迫司法官,所以要任他們終身職,以保障他們的獨立性, 這或許有道理,可是問題若是政治用「利益」來誘惑司法官, 來破壞他們的司法獨立性,這時,他們的終身職不就反而成為司法不公正, 最大的保護傘?如果是司法官們愛幕虛榮,利用權勢主動巴結權勢、權貴, 或是巴結民粹,之後成為政治人物呢?這時,終身職的保障, 不就成為司法不公正的最大擋箭牌?現在不就是出現這樣的狀況? 終身職是維持了一個個司法官的「獨立」,整個司法界的「獨立」, 可是「獨立」的司法,成為這群人的禁臠,成為他們攀權附貴的手段, 整個司法正義被他們踐踏,不受監督的司法不公不義,反而成為大怪獸, 成為壓迫人民的妖魔,整個司法,成為這一群人「政經勢力」的來源, 沒有終身職的憲法規定,依舊能有獨立運作的公部門人員, 能不能獨立的運作,是來自於整個社會的價值期待,和這個職位的人的自我期待 ,專業意識,不是來自於憲法的保護,過度的保護, 反而讓司法成為一個完全掌握在「官僚」集團的禁臠, 這個終身職的護身符,既不符合烤肉實際,反而成為為惡者的道具, 要不要考慮廢了這條憲法算了?終身職以抵抗政治壓迫,維護司法獨立的想法, 現在看來實在是太天真了。政治除了壓迫,也可以「誘拐」啊! 不「誘拐」,法官們也會主動的「拍馬屁」啊!甚至是藉此來干涉政治, 反過來壓迫政治人物,以他們這個集團的利益,來壓迫政治, 圖利這個「群體」,法官法能拖這麼久,被冷凍了二十年,不就很顯然的告訴我 們,這群人利用司法,也成為一股「政治勢力」,可以替一己之私謀福? 終身職能帶來公正的司法嗎?這種想法,很顯然的太高估這群法匠的人性, 法匠也會以法謀私,以法奪權,以法謀利,以法干政, 有任期制的獨立公職人員,反倒是更沒有顧忌的「依法行政」,這個終身職的 憲法規定,未免太脫離現實,也太過天真了。 乾脆廢了這條憲法規定,看這些人還敢不敢作怪,這麼的自以為是。 在討論這些個法官的問題時,不少人也攻擊了「罪疑惟輕」原則, 因為這些個法官,總是以這個理由「輕判犯人」, 這對嗎?所謂的罪疑惟輕原則,在古代中國的刑法中,就存在著這個觀念, 當所有的證據不能肯定的論定一個人犯居酒屋案的話, 有「疑」,則從輕,寧肯放過,不肯錯殺。這可是自古以來,中國的刑法的觀 念,在正史中的刑法志中,就有這樣的觀點,古代人都有這樣的思想, 不會為了社會的防衛,就主張「寧可錯殺一萬,不可放過萬一」, 現代的人,一堆的人因恐懼給嚇慌了,寧可「錯殺」犯人,也不想放過「壞 人」,這樣的思想還在流傳著,這種人民中,不少人罵人「恐龍法官」, 可他們大腦的刑法觀念,連古人都不如,活脫就是個「恐龍人民」, 恐龍法官在作孽,沒錯,可問題是,這些個人權思想、法治思想, 還不如古代人中,思想開明的古人,這些個「恐龍人民」,其實也是台灣的法治 之敵,只是很少人去注意,這些個滿腦子都是情緒,都被恐慌征服的恐龍人民, 其實對這個社會的危害也不輕。 罪疑惟輕原則,根本就沒有錯,刑事上,有疑本來就該利於被告, 和國家司法機器相比,被告的防衛權差得太懸殊了,一個國家有這麼大的權力, 要將人定罪,本來就應該負擔無可懷疑的證據論述, 台灣司法上,碰到的問題,人民、社會不能忍受的「審判結果」, 不是因為這些個死法官們遵守著「罪疑惟輕」原則, 酒肉朋友而是,他們根本就不「遵守罪疑惟輕」原則,才是台灣司法最大的毛病。 罪疑惟輕原則,先決條件是什麼?不就是所以可得的證據之下,所有力求追尋的 起訴工作下,國家機器廢了這麼大的手,還不能證明一個人有罪, 當然就該以對被告有利的方向審判。可問題是,能不「疑」的,為什麼要 「疑」?台灣媒體在討論這幾個輕判的案件時,有一個名嘴很正確的, 一發中的就說出問題所在,但確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陳鳳馨在2100的論述,就說出了台灣這幾個亂判的案件最大的毛病, 問題就是「證據」問題,不是引用法條的問題, 檢察官們,沒有好好的舉證,起訴草率,起訴的人和出庭論述的人不一, 對於案件掌握不清,胡亂的攻防,又沒有人要負責任, 一件案子,從起訴到辯論,到上訴,經歷不同的檢察官, 而台灣的檢察官在案件的攻防上,根本就不用心,重心都放在「起訴人」上,這才能出風頭,責任不清,起訴的人起訴了,就不管案件了,後來接手的人,可能一來掌握不清,二來,也不想給起訴的人難看,證據有問題還是硬要起訴,硬要答辯,一堆的拖個幾十年的案子,真正的主因,都是在「證據東區燒烤」本來就有問題,起訴草率,證據薄弱,掌握國家機器的人不用心,鬼混或是草率,當然「疑」就多,定不了罪,這些個掌握著司法偵察權力的檢察官,不用負責任的嗎?代表國家公訴的公訴人,出庭和對造司法攻防,還輸了的檢察官,不用負責的嗎?這些人將多少的罪名,審判不合人心的問題,推到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被他們媒體運作,台灣的法官替他們的不盡職,扛了多少的黑鍋?台灣的刑事案件中,一堆的問題都出在一開始的蒐證上,然後在為了不服輸,為了他們的面子,將錯就錯的不斷的折磨著被告,不想扛責的還將所有的錯,用輿論的丟到法院的頭上,恐龍法官是有問題,可這些個混蛋檢察官呢?多少被害人權益受損,是來自於這些個人的起訴草率,蒐證草率造成的,搞得不該「疑」的罪,變得非「疑」不可,罪疑惟輕根本沒有錯,錯的是,為什麼總是要「疑」?為什麼有這麼多的「疑」?有多少的「疑」,是混蛋的官僚造成的?有人去注意過嗎?另一個問題,我們雖說目前的刑事訴訟,漸漸的往「彈劾制」走,漸漸的放棄過去包青天式的「糾問制」,讓法官成為公正的第三者,就當事人東區居酒屋兩造,就是被告和國家司法機器檢察官,二造間舉證的攻防,來作評斷,可問題是,這畢竟不是民事訴訟,發現真實還是重要法官的工作,刑事訴訟法中仍賦予法官運用國家機器,蒐證的權力和責任,罪疑惟輕是沒錯,可是為什麼要「疑」?檢察官們蒐證不足有「疑」,法官也有權力就發現事實,當庭的發現證物,讓「疑」不再,為什麼要「疑」呢?明明就可以不「疑」的不是?為什麼法官不為了發現真實,而將證物補全呢?幾個有爭議的兒童性侵案,被輕判,就是因為「罪疑惟輕」,可問題是,為什麼要「疑」?不管是該案的檢或審,都可以讓這個「疑」不在,以國家的公權力讓這個「疑」不在,為什麼不幹呢?其實,台灣的司法實務上,這個罪疑惟輕原則,是很「恣意」的,全看這些個「法匠」的心情來決定,有沒有想過,其實多少的「罪疑惟輕」的判案,只是為了「偷懶」「怕事」的將問題丟給上級審的「賤招」而已。而不盡他們發現真實的義務,不管是「檢」或「審」,都是一樣的「毛病」。罪疑惟輕,往往是看他們「省不省」事而定的,不是就刑事訴訟原則而定,是實際上故意操作的結果。想快點結案燒烤,想趕業績,就草草的判,不想再花時間在發現真實上,要不要「罪疑惟輕」,要看他們的結案壓力,他們打算花在一個案子的時間而定,想快點結束,當場台灣的刑事法庭又回到包青天的時代,來個「糾問制」,逼著被告趕快「認罪」,要不就玩彈劾制的優點,學民事訴訟,看當庭有多少證物就怎麼判,能寫出來就了事,就是這麼的「恣意」,全看法官的「行政」上的需要的「玩」,這是台灣刑事法庭的多年「怪象」,罪疑要不要惟輕,是他們操作審判進行,以達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司法官在台灣其實也是公務員的一種,公務員的「推事」壞習慣,他們也有,司法公務員、司法米蟲的賤招,就是以「罪疑要不要惟輕」,要搞「彈劾或糾問制」來「結案」「推事」,恐龍法官是個問題,可很多的恐龍,其實是「米蟲」在裝「恐龍」,好讓他們可以光明正大推事,怠墮職守的賤招發作罷了,這點,在這波的司法討論中,很少人談到,去發覺到打個比方,大家就會曉得這個「罪疑惟輕」原則在現實操作上有多「恣意」,常聽到有人的帳戶被盜用吧?常有人的銀行帳戶被詐欺集團的人盜用,媒體常報導,可就沒有去深入酒肉朋友的報導一件事,就算在詐欺集團使用當事人的帳戶好了,可是能證明這些盜用的人,有「詐欺」的故意嗎?沒有,往往是實務上,這些個倒楣鬼發現帳戶被盜用,就直接被我們的司法機關「視為共犯」,認定他們有「詐欺共犯」的故意,要不,就要當事人「自證己罪」的證實自己無罪,請問一下,這叫「罪疑惟輕」嗎?多的是人因為怕「訟累」,可被「緩起訴」而乾脆認罪算了,根本就沒有去「證實」他們的「共犯故意」,就憑著詐欺集團利用他的帳戶,就認定人「有罪」,這不是在「充業績」是什麼?要真的有這麼講「罪疑惟輕」原則的話,這些人那個不是該判無罪的?那種證據能證實什麼?這點證據能不「疑」嗎?又比方說,我所遭遇過的,一堆的小買家被控販賣二手光碟的案件好了,被檢方起訴的,被法院簡易庭定罪的,多的是人為了防「訟累」,就認罪的換「緩起訴」,讓一堆的司法蟑螂可以吭殺這些個賣家,所有這種案件,就以「罪疑惟輕」原則來看,這點證據能「證明什麼」?能不「疑」嗎?怎能起訴?怎能定罪?可是就是能,為什麼這時就不管「罪疑惟輕」?我就是個血淋淋的例子,我就這樣被判褐藻醣膠了七個月的有期徒刑,就以一句「這是常識」當證據,就定我的罪,可以參考「我和司法機器交手」的十篇文章,和問一問這類案件的倒楣當事人,知道法院要不要「罪疑惟輕」,是看他們「行政需要」。相信他們真的只是「冥玩不靈」的「純粹恐龍思想」,或是「書呆思想」的人,你們也將我們的司法官的「人格」「人品」估得太高了,法匠、恐龍,很多時是「米蟲」裝的,「米蟲」演的,替自己偷懶怠忽職守想出的理由,請大家注意,很多時候,怪怪的判決,出現的理由,除了「恐龍」,除了「法匠」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米蟲」的偷懶作崇,罪要不要「疑」,是司法米蟲們發功的賤招,或是絕招,除了貪官、除了污吏、除了自以為是的司法神、除了官官相護的司法帝國集團,以這些的因素來檢討我們的司法官們,別忘了,「米蟲」,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不盡職的法匠,不比不稱職的少。司法的怪象或是亂象,不是只是「不稱職」的鬧出來的,「不盡職」的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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