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昆明12月6日電 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製委員會原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強姦4歲幼女案6日下午在大關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改判郭玉馳犯強姦罪8年有期徒刑,郭玉馳未當庭表示是否上訴。此案原一審郭玉馳曾獲刑5年,被檢察機關提起抗訴。
  大關縣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郭玉馳將幼女王某某抱至家中實施姦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依法應從重處罰。郭玉馳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但郭玉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未滿四周歲的幼女實施強姦,給被害人身心造成傷害,影響惡劣,應從嚴懲處。
  原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綜合考慮原審被告人郭玉馳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以及其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的情況,將原審被告人郭玉馳犯強姦罪,改判有期徒刑8年。宣判後被告人未當庭表示上訴。
  受害人母親對記者表示,再審判決比期待中的刑期偏輕,受害人代理律師、雲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維鏢介紹,將根據家屬意見考慮是否再向大關縣檢察院申請抗訴。
  根據大關縣檢察院指控,8月24日晚9時30分,被告人郭玉馳見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邊玩耍,遂起姦淫之心,便將其抱至家中卧室實施了姦淫。
  大關縣法院9月24日一審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家屬申請大關縣檢察院抗訴,10月8日被答覆拒絕,該案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註。
  10月14日下午,昭通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未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作案動機卑劣,犯罪行為影響惡劣”三條理由進行抗訴,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將案件發回重審,大關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於12月3日上午再審開庭,未當庭宣判。  (原標題:雲南官員郭玉馳 強姦幼女獲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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